为践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爱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73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
(一)申请转学的基本条件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有疾病、确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具体条件为:
1.患病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特殊困难学生一般是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3.学生因个人确有某方面特长,或有特别的学习兴趣,或地域生活习惯不适应等原因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入学的(含单独招生和“3+2”升段学生);
6.符合退学、开除学籍条件,应予退学、开除学籍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转出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院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决定意见。同意转出的,将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核。
3.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申请和院系意见进行复核,经专题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办理转出手续。
5.学生持转入学校正式接收文件办理离校手续。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前,学生仍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申请转入流程
1.学生本人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本人高招录取名册复印件、已修学业成绩单、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文件。
2.学校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专题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出具正式接收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4.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通知学生办理转入手续。学生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到校办理转入手续的,视为放弃转入资格。
二、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级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2.品行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确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长成才;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特殊招生类(艺术类、体育类、“3+2”、“五年一贯制”等)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尚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6.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创业或退伍后入学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1.一年级第一学期第十六周由教务处公布各院系可以转入的专业名称和可接纳的学生人数。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情况,在学校公布转专业相关信息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每个学生最多可申请3个拟转入专业。
3.各院系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对学生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院系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4.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院系提交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核研究,确定学校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该专业接纳人数的,由转入院系负责组织选拔考试,学校专题会议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5.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具正式文件。准予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校文件印发一周内到新专业学习,逾期不调整者,视作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普通类专业的,由学校专题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转专业原则上只针对一年级学生,其他年级(毕业年级除外)需要转专业的,参照上述流程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整。
(八)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