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促进和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二条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生认定及各项资助评审过程中存在的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二)投诉人认为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生补助和其他奖励资助发放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投诉人认为学生资助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等违背道德的行为;
(四)投诉人认为学生资助工作中有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投诉人认为受助学生未正当、良好的使用物质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对投诉处理查明事实不符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投诉事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接待并受理。
第五条投诉可采用口头、资助中心办公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电话需由专人值守。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投诉接待人员在受理投诉时,对投诉者应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接收、登记,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资助中心应根据投诉具体事项,指定相关人员,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的原则,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
第八条资助中心应将投诉办理情况写成报告,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并由资助中心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四章处理和监督
第九条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交学生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发现教师违规违纪的,将情况提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处理。
第十条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投诉和举报实行保密制度。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